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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七條 國家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職責,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
          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鸷臀⒗椖康男☆~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實現就業。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第十八條 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并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制定小城鎮規劃時,將本地區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向城市異地轉移就業;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人民政府應當互相配合,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國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培訓和開業指導等服務。


          第三章 公平就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四章 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中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捐贈、資助。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應當如實向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國家對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和向勞動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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