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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昨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釋〔2020〕2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ㄒ唬﹦趧诱吲c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ǘ﹦趧诱吲c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ㄈ﹦趧诱吲c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ㄋ模﹦趧诱吲c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ㄎ澹﹦趧诱咭杂萌藛挝晃礊槠滢k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趧诱咄诵莺?,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ㄆ撸﹦趧诱咭驗楣?、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ò耍﹦趧诱咭罁趧雍贤ǖ诎耸鍡l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ň牛┮蚱髽I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第二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ㄒ唬﹦趧诱哒埱笊鐣kU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ǘ﹦趧诱吲c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ㄈ﹦趧诱邔趧幽芰﹁b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ㄋ模┘彝セ蛘邆€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ㄎ澹﹤€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r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泴彶檎J為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ǘ┙泴彶檎J為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ㄒ唬儆趧趧訝幾h案件的,應當受理;

           ?。ǘ╇m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ㄒ唬┮扑凸茌牭?;

           ?。ǘ┱谒瓦_或者送達延誤的;

           ?。ㄈ┑却戆冈V訟結果、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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